《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来源:经济参考报 钟源 时间:2017-03-03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日前向各信托公司下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未来信托机构所有的信托产品相关信息都需要在中信登进行免费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名称、类别、信托目的、期限、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和收益等方方面面。
        具体来看,针对信托产品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登记要求:集合信托产品开始发行前、单一信托产品或财产权信托产品成立前要申请办理预登记;信托生效后应当办理初始登记;信托存续期发生登记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信托终止后,要申请办理终止登记;出现信托无效、撤销或者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办理更正登记。其中,集合信托预登记是在开始发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单一信托或财产权信托则是在成立之日的2个工作日前,并在中信登取得唯一产品发行编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委托人、受益人对于信托产品的知情权,同时兼顾保护信托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息安全以及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需要,征求意见稿对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查询、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制定了分级查询的制度,以满足投资者、信托公司、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各类需求。
        信托登记,即信托登记机构对不同信托项下的产品信息、收益权信息、特定财产、财产权利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的行为。它一般分为信托产品登记、信托文件登记、信托财产登记。截至2016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已经突破19万亿元,信托行业已经成为中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但是目前信托业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这既不利于规范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也不利于信托财产权属关系的认定和未来信托产品的流转。
        由于信托财产的登记涉及《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并非由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可以单独规定,还需要更高位阶的法律予以规定。
        “目前中信登的业务范围并不包含《信托法》第10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登记,也就是说,中信登的成立以及信托登记制度的推出,尚不能解决以不动产等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登记问题。”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中心研究员陈进此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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