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21世纪经济 时间:2017-08-11

        银行通过子公司落地“债转股”,实施标准终于现身。8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拟规定银行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债转股实施机构应由一家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并且,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100亿的最低限额。
        “(从最低100亿元注册资本看),监管层并不希望债转股实施机构一哄而上。”北京一位国有大行高管表示,“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而且必须是自有资金,这和四大AMC成立之初的标准类似,要满足这个条件的银行并不多。”
        至于哪些银行可以成为出资人,还需符合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其他参股机构则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且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主业为债转股,要求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不过除了债转股,实施机构还能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
        此外,债转股实施机构除了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金融债券等,还能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自有资金也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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