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三分类”新规来了!后续发展这些关键课题待解

来源:国际金融报 时间:2022-04-15

        日前,部分信托公司已经收到《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内容是对信托业务做三分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据悉,信托业务将被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管理信托项下有固定收益类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等四项分类。资产服务信托项有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等四项分类,且这四项分类下仍各有细项分类。
        据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相关定义,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业务,此类业务需坚持私募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从事这类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落实净值化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关系中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
  资产服务信托方面,业内专家指出,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相关定义,主要是行政管理受托服务(最核心是资管产品的受托服务)、ABS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风险处置受托等。“其中在家族信托中,虽然保值增值仍然是其核心诉求之一,但也不再单纯是保值增值。”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服务信托项下特别强调不得开展信托贷款,也是应有之义。
       业内人士表示,整体来看,实施新规后,不同的分类标准下不会存在大量交叉内容。而此前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维度进行的分类之间存在一定交叉和名实不符的情况,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监管进行风险把控。此外,根据意见稿相关内容,对于明确指明了方向的业务需要进行过程管控。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控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此次信托分类改革与持续推进“两压一降”工作相契合,不仅有利于防范信托相关业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且有利于完善信托业务体系。不过,信托公司在组织架构调整、人才团队及投研体系建设等方面可能会面临一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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