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找信托业务发展的“蓝海”/-->
/--> (2007-9-29 16:59)/-->
/-->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政”)已经实施半年多的时间了,对于信托人来说,“新政”、“转型”无疑是时下最热门的字眼。信托公司做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供应商,做特定领域的资产管理者,信托业务回归“主业”,已经成为业内的广泛共识。
然而,在2007年国内理财市场全面繁荣的大背景下,资产管理市场已经成为刀光血影的“红海”,信托公司必须寻找属于自己的“蓝海”,避开与竞争对手的正面冲突,去发掘适合自身展业的新天地。如何才能发现信托业务的“蓝海”?回答是:跳出狭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禁锢,延伸“理财”概念的外延,就可能发现一片新的天空。
一、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
首先,从理财市场的专业分工来看,“新政”将信托公司的服务对象定位在高端客户市场,PE业务正好能适应这种定位,也符合“新政”的业务拓展方向。第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并没有从事PE业务的主流金融机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证券公司也仅仅是作为试点开展直投业务。第三,对于一些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融资目前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良好的股权投资来源对这些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对信托公司而言,PE业务可能会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相关机构“合作”的模式。信托公司具体负责募集信托资金,承当受托人的角色,而专业机构担任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项目来源,在对项目选择后进行后续一系列实质性管理。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第二种方式就是信托公司“主导”模式,即信托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募集信托资金后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PE市场无疑是一片“蓝海”。无论是“合作”还是“主导”,都是可行的。特别是在信托公司从事这一业务的初期,以“合作”方式开展PE业务无疑更有利于对风险的控制。“新政”实施后,PE业务成为许多信托公司关注的焦点。湖南信托、中信信托等公司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对于有条件、有实力开展PE业务的信托公司,“主导”挺进这一市场无疑是最好的方式。因为采用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在实际运作中积累经验,树立信托公司自己的品牌;同时,“主导”开展PE业务可以有利于调整信托公司人员队伍结构向股权投资方向倾斜,有利于信托公司在这一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
近年来,REITs一直是房地产行业和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过分依赖商业银行体系的房地产融资模式,让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可能由房地产过热引发的金融风险,出现了收紧房地产贷款的趋势。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房地产业,又不能因为缺乏金融支持而出现大的波动。因此,迫切需要金融业与房地产业共同探讨拓宽房地产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背景下,选择和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无疑可以满足这样一种需求。
目前,由于国内政策及操作限制,国际市场通行的商业地产REITs发行在国内尚处于探索阶段。自2005年越秀REITs赴香港上市之后,其他REITs目前均还未能取得突破,但这并未消减房地产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热情。而“中国概念”地产基金的普遍看好,也促使一些国内的大型地产集团加速商业地产资本化的进程。 近日,联华信托推出了主要投向Pre-IPO和Pre-REITs项目的“联信精瑞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为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增加了想象空间。现在需要解决的是一些技术性的问题,管理层正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多个部委相关配套政策。我们有理由相信,REITs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
三、企业年金业务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有2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年金规模达910亿元,受惠员工964万人,国内企业年金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大门近日再度开启,第二批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多家信托公司递交了资格申请。
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具有两大优势,一是信托公司能够在具体操作上实现企业年金独立性。企业年金实施信托运作后,受到信托法独立性规定的保护,但落实到具体制度中还需要有相关的配套规定,为此,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信托公司在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为信托财产开立专户的管理规定,使信托公司管理企业年金时能真正在每一个环节做到专户管理、分别记账。二是信托公司投资渠道的广泛性。信托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并且可以设计多种投资组合,满足企业年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要。
尽管目前来看,即便取得了相关资格短期内也未必能获得多大的收益,但是作为处于战略转型期的信托公司更多的应该用战略的眼光来看待年金市场,要创出品牌,必须在未来的竞争中夺得先机,企业年金业务这块大蛋糕未来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回报必将是丰厚的。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ABS)是一项以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融资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重新分配风险与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最终以其为资产标的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技术和过程。
近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第二批试点的启动再次开启了信托公司申请牌照的大门。有人认为在此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中,信托公司只是消极的扮演管道角色,收益微薄,甚至是无利可图。无疑,这种判断是极其错误和短视的。
信托公司在参与此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必须要高屋建瓴,以开放理念和长远发展的眼光及构建核心业务模式的战略高度加以判断和认识。第一步,先以受托人的角色发挥管道的简单功能,目的是先占得一席之地。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夯实基础,练好内功,把握市场机遇,不断拓展业务空间,最终争取在资产选择与组合、产品的设计与创新、产品的推介与发行、资产的管理与监控等各个环节的业务,彻底转变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初期所充当的毫无科技含量的管道角色。
伴随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程度的不断深化,信托公司开展该类业务的规模化效益必将日益显现出来,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对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意义也必然日渐凸现。
五、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是指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并购、MBO、EMBO、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非“通道”业务的大投行概念。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还可以经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法规给了信托公司充分展业的空间,信托公司所具有的项目融资支持能力,在这一业务上应该比券商等别的金融机构具有制度性优势,信托公司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性优势来拓展该项业务。但目前来看,信托公司在这方面的作为还相当有限,信托公司亟待解决人才队伍建设和合法合规条件下与其他业务的资源互补机制的设计问题。一旦在上述两方面有了好的解决方案,信托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发展空间相当广阔,也是当前环境下别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信托公司的融资功能与投资银行业务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投行业务可以深化信托融资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发展机构客户关系、开辟满足客户深度需求的创新产品等方面,投行业务提供了专业化支持的运营手段;同时,信托融资的拓展又赋予投行业务许多独特的竞争优势。
提出上述五种设想,并不表明它们能一定能成为信托公司新的信托业务,意在说明当我们拓宽了“理财”概念的外延,视野便会豁然开朗,信托公司也因此完全可以避开与众多专业理财机构低水平的恶性竞争,而专注于发现和开辟适合自身的新天地,这样的信托才是真的能与我们想象力媲美的。
(chenping摘自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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